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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7-04 17:03

2006年10月22日,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撤销江津市、合川市、永川市、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的批复(国函〔2006〕110号):撤销江津市,设立重庆市江津区。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,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。撤销合川市,设立重庆市合川区。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,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。撤销永川市,设立重庆市永川区。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,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。撤销南川市,设立重庆市南川区。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,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