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6年1月11日,邮电部便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发出了(1986)邮部字第18号《关于启用“120”特种服务号码为全国急救中心(站)的统一电话号码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指出:“根据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的要求,经研究决定:全国急救中心(站)使用的电话号码统一规定为“120”。各地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逐步启用”。接到邮电部的通知后,卫生部于1月18日向全国卫生系统及有关单位发出了(86)卫医字第1号《关于启用“120”为全国各地急救中心(站)电话号码的通知》,除转发邮电部的文件外,要求各地卫生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与本地邮电系统联系,逐步启用“120”急救电话。 [7]